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社区党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二、社区志愿者经过社区志愿者服务中心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三、志愿者服务工作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下,以社区为载体,通过多种服务活动形式,组织志愿者在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积极发挥模范作用。
四、凡在社区内居住的居民、离退休人员和在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员,愿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均可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凡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人员,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表明自己参与服务的志向。根据志愿者的意向、特长,将其编入一个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台帐,健全档案。向单位反馈志愿者服务情况,作为所在单位考核和评议的重要依据。
六、根据志愿者的特长,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者基本情况和服务项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社区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