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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高新区金南社区江海志愿者服务点章程
  信息来源:金南社区江海志愿者服务点   发布时间:2013/12/30 16:04: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全面推进志愿服务事业良性发展,根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知识、时间、技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本章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提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所从事的志愿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进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

第十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自愿性、公益性、组织性三大特征,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和保障。各志愿服务队(分站)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加入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条件:

(一)年满14周岁以上(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必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遵纪守法的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学历、民族、国籍、信仰;

(二)自愿加入社区志愿服务组织,能在其中积极工作,并服从南通高新区江海志愿者服务分站管理;

(三)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州区志愿服务组织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南通高新区江海志愿者服务分站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以及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江海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围绕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建设中心任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普及、医疗卫生、治安防范、城市管理、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  职工志愿服务主要是开展对企业困难职工的帮扶活动。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主要是以青年为主力,结合创建“青年文明号”等重大活动开展各种主题和形式的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帮扶对象,开展“春蕾计划”、“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进社区”等活动。

第二十条  党员志愿服务主要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以便民利民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文明劝导行动和社区公益活动,以帮困助弱为主题的帮困结对、定期走访、慈善捐赠活动,以服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服务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主要是发挥社区志愿服务站与居家养老工作站等服务阵地的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内各类志愿者,就近就便开展各种扶贫帮困、老年帮扶、残疾人救助、便民利民、关爱“空巢老人”、关爱未成年人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志愿服务主要是推进志愿教育进社区(村、居)、进家庭,配合社区(村、居)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三条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主要是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广泛开展体质测试、健身指导、科普讲座 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红十字志愿服务主要是开展医疗救护、应急救援、健康关怀、健康教育、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文艺志愿服务主要是利用社区(村、居)文化站(室)、市民学校等阵地传播先进文化,动员文化辅导员、文学艺术创作员、各类业余文艺工作者等人才,深入基层、社区、村镇,为基层开展群众性文艺文化活动进行辅导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主要是以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提供交通指引与咨询,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维护候车秩序,开展文明劝导,倡导文明出行,优化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十七条  法律志愿服务主要是立足百姓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单独宣传与参与普法相结合的方式,送法进社区(村、居)、进学校、进企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第二十八条  科普志愿服务主要是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科普进社区”活动,以及结合民生关注热点开展各类专题性宣传教育活动,加深市民对科普知识的感性认识。

第二十九条  扶残助残志愿服务主要是调查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情况,建立帮扶群众档案,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帮扶对子。联系沟通热心公益事业、有经济效益、有专业技能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五老”志愿服务主要是组织热心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战士、老教师、老劳模对广大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督,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健康环境。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志愿服务主要是调动有专业特长、有丰富阅历、有工作经验、有较强体质的老年人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余热和才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志愿者所在的志愿服务队(分站)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三十五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可佩带以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拉赞助、报销单据、接受吃请或纪念品,服务时要注意礼仪礼貌,做到文明用语、态度谦和。

第三十八条  志愿者应服从组织统一安排,准时参加服务活动。因故不能参与活动者,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活动组织者请假,连续半年无故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志愿者组织,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其所在的志愿服务队(分站)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高新区机关、部门、单位要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

(三)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和资助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通高新区江海志愿者服务分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通高新区金南社区

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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