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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学雷锋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分队   发布时间:2015/11/11 9:04:48

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学雷锋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倡导文明新风,培养干部职工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推动中心学雷锋志愿者服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成立“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学雷锋志愿服务队”,负责单位各类志愿者的日常管理以及活动组织。

第三条 中心志愿服务队伍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广泛普及志愿理念,践行雷锋精神,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风尚,让中心志愿者成为构建文明和谐南通的倡导者、传播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  队伍组织

第四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在中心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上级文明办、市城乡建设局组宣处的指导。

第五条 学雷锋志愿服务队设总队长、副总队长各1名,下设“江海志愿者服务分队”、“青年志愿者服务分队”、“巾帼志愿者服务分队”、“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文化志愿者(指导道德经典诵读)、文体活动志愿者分队”等四个各具特色的分队,并分别配备正、副分队长。

第六条 吸收志愿者遵循个人自愿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审核评价、登记注册的程序,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将其归入一个或多个志愿服务分队,定期培训指导、组织活动。

第七条 中心广泛吸收有服务意愿和服务能力的职工;有针对性地吸收热心社会公益、掌握专业知识、拥有一技之长的职工;优先把单位内年度“先进个人”、“局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工作者”、 “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城建立功竞赛先进个人”等先进分子和已注册的江海志愿者吸纳到志愿者队伍中来。

第八条 40周岁以下的党员干部、工会及团支部委员要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加入上述两个(含)以上的志愿服务分队(组),参加活动。

 

第三章  服务项目

第九条 中心开展的学雷锋志愿服务主要包括:

1. 帮扶助困志愿服务:开展慰问空巢老人、支助弱势群体、关爱贫困学子、帮助革命功臣等活动。

2. 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开展便民修理、无偿献血、爱心捐赠、社区保洁、浇水除草、交通文明劝导等活动。

3. 环境检测特色服务:为有需求的群众免费提供室内环境检测等上门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室内环境检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册、居家环境小提示,普及节能环境常识。(主要由青年志愿者分队开展)

4. 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利用互联网先进手段,积极撰写博客、微博,转发优秀作品和图片视频,在网络空间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主要由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开展)

5. 上级组织开展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建立活动记录。中心印制《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记录》,由各志愿服务分队副队长记录活动情况,收集整理活动资料,拍摄电子照片,作为活动开展的必要佐证。

第十一条 组织服务培训。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活动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志愿服务基本知识、志愿服务技能、活动注意事项等);各志愿服务分队(组)于每年一季度对所属志愿者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对中途新加入的志愿者,由分队队长、副队长进行单独培训。

第十二条 安排志愿活动。总队长、分队长应当在不影响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序、合理安排好志愿服务活动。正式活动前应事先与受助对象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所安排的志愿者及人数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需的知识技能、实际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三条 对中心结对的定期帮扶对象,由相关分队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电话回访、问候;对其他服务过的受助对象,由分队长在一个月内进行电话回访。电话回访应做好记录,收集到重要信息应及时向总队长及中心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中心志愿者在服务时应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和工作帽,亮明身份和工作单位。在户外集中活动时,应携带中心志愿服务队(分队)旗帜、标语等,展示团队风采。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时必须做到:

1. 言行文明,态度热情。要以友善、热情、细致的态度向群众提供志愿服务,创造一流的服务品质,展现中心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2. 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无论是个人服务还是集体服务,临时活动还是定期活动,都要信守承诺,服务守时,如因事拖延或不能参加活动,必须提前通知总队长、分队长或受助对象。

3. 互尊互爱,不计报酬。尊重受助对象的个人习惯,禁止对受助对象的家境、生活、生理状况妄加评论或嫌弃,禁止以任何理由收受钱物,婉言谢绝各种馈赠。

4. 真心服务,踏实做事。杜绝在服务过程中走过场、聊天、嬉笑、玩弄手机、漫不经心、不发挥作用的“跟随到场”等现象,要以饱满的热情履行神圣职责,为受助对象做实事、做好事。

 

第六条  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学雷锋志愿者表扬奖励机制。中心每年评选“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对参加服务活动次数多、态度积极、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表彰人数不超过中心注册志愿者总数的10%。表彰工作与年度“先进个人”表彰工作同步进行。所获奖项作为推荐评选各类荣誉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按照市文明办的要求,开展星级志愿者评定工作。

1. 中心每年对注册志愿者进行一次总评定。对实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评定为一星级志愿者;达到300小时,评定为二星级志愿者。评定结果上报局主管部门。

2. 对实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以上的,向局主管部门推荐评定三星级以上志愿者,择优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相关荣誉表彰。

第十八条 中心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局主管部门(建设信息中心)、市文明办(南通文明网)、“江苏文明单位在线创建及风采展示平台”,对典型事迹进行总结、宣传、推广。

 

第七条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资金来源:

1. 职工募集:中心发动党员干部、职工进行专项募捐,募集到的资金列入志愿服务经费。

2. 单位拨款:中心行政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拨款,作为志愿服务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及使用。

1.志愿服务经费专用于中心开展的志愿帮扶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范围包括:①提供结对的社区空巢老人、特困家庭的扶助;②提供结对的贫困学子的资助和对口联络帮扶;③提供其他困难群众、残疾人的扶助。

2.志愿服务经费由分管领导管理,设立专款科目,确保专款专用,手续齐全,并及时向群众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学雷锋行为守则
下一条:关于表彰2015年度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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