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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红十字会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人道救助服务大队   发布时间:2013/7/18 16:18:37

海安县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大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红十字会《关于依托冠名红十字(会)医院组建紧急救援队的通知》和海政发[2010]68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县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海安县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经与县属冠名红十字医院协商,依托冠名单位成立海安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服务大队(以下简称救助大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海安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海政办发[2010]83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海安县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服务大队的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志愿者依县红十字会关于《县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可注册登记为注册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服务提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各单位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县红十字会依托海安县红十字医院、海安县红十字中医院组建4支应急救援小分队,由医院分管医疗的负责人任队长、40名不同科室的医护人员所组成。

第六条  为加强对人道救助服务大队的管理,县红十字会成立人道救助服务大队领导组和管理办公室,与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定期与县应急办公室和县志愿服务总站(队)沟通联系。办公室负责与冠名红十字医院进行联系。

第七条 县人道救助服务大队负责对全县人道救助服务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推动志愿者注册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 各志愿服务小分队由医院业务负责人任队长,并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开展志愿服务的办法、措施;有开展志愿服务的记录;有可提供给志愿者登记注册的登记表。登记注册表汇总后交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作为星级志愿者晋级的依据。

第九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已入会的红十字会员且具有奉献精神;

(二)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重大活动或定期活动时可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

愿者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可佩带红十字统一标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等

(四)      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      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      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      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      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义务

(一)      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和其它管理制度;

(二)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      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      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五)      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      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抢险救灾、筹资劝募、捐献造血干细胞、无催献血、遗体捐献、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红十字精神传播、社区服务、大型公益活动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每年对人道救助服务队员进行1-2次的红十字会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以提高队员现场救助的能力,不定期组织队员进行学习和交流。

第五条  人道救助服务大队的活动及装备经费从冠名红十字医院支持红十字事业的经费中支出,县红十字会将根据省、市红会的相关要求统一制作标识、服装及胸牌。

第六条  人道救助服务大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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